網絡女主播和給他做經紀的公司鬧翻,把公司告到法院,要公司給她41萬余元,并補繳社保。那么,網絡女主播和公司到底構不構成勞動關系?日前
網絡女主播和給他做經紀的公司鬧翻,把公司告到法院,要公司給她41萬余元,并補繳社保。那么,網絡女主播和公司到底構不構成勞動關系?日前,南京江寧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帶有“自媒體時代”特色的勞動糾紛案件,認為女主播干直播的那段時間和公司并不構成勞動關系,僅是合作關系,在公司管理崗位上班的那段時間才構成勞動關系,部分支持了她的訴請,最終判決某公司支付8千余元。》》》推薦閱讀:治愈系“養蛙”游戲刷爆朋友圈 手把手教從小白成為骨灰級玩家
網絡女主播告公司要工資
2015年11月1日,小王進入某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網絡主播,由公司擔當她的經紀人,為其扶植包裝。某公司與兩個直播網站之間有合作,便安排小王在這兩個網站上進行直播,與網友聊天、展示才藝等等。這兩個直播網站按照相關主播待遇及規范,對小王直播所獲得的打賞禮物定期結算,并將款項支付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扣除部分費用后將剩余款項支付給小王。
2016年5月1日起,小王不再做直播,擔任了某公司管理崗位,某公司提供3000元/月的管理工資。2016年6月29日,某公司支付小王管理工資3000元。2016年7月5日,將小王口頭辭退,次日小王沒有再上班。某公司拒絕支付小王7月份工資,并于7月24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小王先提起了勞動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小王認為,任職期間,某公司未按法律規定為她繳納社會保險并拖欠工資,也沒有和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小王要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間欠發工資合計90436元;判令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320473元;判令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31752元。
公司認為直播期間雙方不是勞動關系
被告某公司認為:小王做網絡主播期間,雙方之間并不是勞動關系,而應確定為合作關系。公司對小王的管理是由演出經紀關系衍生出來的管理行為,而非基于勞動關系的管理權。小王自主決定直播的內容、形式、演出時間,演出的場所也不在其指定的地方,公司與小王之間無勞動關系的人格從屬性;公司與小王未約定工資底薪,小王的收入來源全部取決于粉絲的“打賞”,與公司沒有直接的經濟從屬性關系。因此小王主張雙倍工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被告某公司還稱,小王于2016年5月從事管理崗位,工作期間表現不佳于2016年7月5日晚將小王口頭辭退,小王次日未再至單位上班,故小王要求其支付2016年7月份的工資,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小王的請求。那么,小王的三項主張是否應當支持呢?
法院認為,小王擔任網絡主播期間和某公司之間不是勞動關系。首先,在擔任網絡主播期間,雙方之間并沒有成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其次,小王沒有證據證明其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在某公司的場所以及某公司規定的時間進行直播,實際上其從事直播的直播地點自由,直播時間自主決定,直播內容以聊天、才藝為主,雙方之間未形成用工管理關系以及人身隸屬關系;再次,小王的就網絡主播部分的收入來源于粉絲的“打賞”,并非某公司發放的工資。綜上,雙方之間就網絡主播部分的關系是一種以網絡傳播平臺為媒介進行演播的合作關系,未形成勞動關系。
原標題:網絡女主播告公司索要41萬 這起帶有“自媒體”特色案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