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馮某向法院起訴與丈夫施某離婚,法院作出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因施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該案為缺席判決。由于馮某未掌握施某財產狀況,
2008年,馮某向法院起訴與丈夫施某離婚,法院作出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因施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該案為缺席判決。由于馮某未掌握施某財產狀況,故而向法庭提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無夫妻共同財產,亦無夫妻共同債權,故依照民事審判的證據規則,法院未對其夫妻財產作出處理。離婚后,馮某獨力撫養婚生女兒長大。
2015年,一個偶然的機會,馮某得知前夫死亡,其七年前持有的股票是自己離婚時不知道的夫妻共同財產。施某生前是一家土產公司的員工。1999年土產公司改制成為員工持股的有限公司,2000年施某出資5萬元認購了公司5%的股份,之后,公司根據施某的工齡折算后再分配給其2.65%的股權,施某總共持有公司7.65%的股權總價值8萬元。公司按施某持有的股份定期發放股權分紅補貼。 隨后,馮某找到前夫施某的再婚妻子劉某,要求分割自己與前夫施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不認可馮某有權分割施某的財產。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馮某遂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與施某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一半。
對此劉某辯稱,馮某的訴求已過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時間為二年,馮某直到2015年才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已經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
律師認為施某持有的股權為施某與馮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施某與馮某對該股權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法應當分割股權一半即3.825%給馮某所有,余下的3.825%為被繼承人施某的遺產。
訴訟時效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馮某與施某在2008年離婚時,馮某并不知道施某在其公司有股權,導致馮某不能行使權利。直到施某去世后,馮某才知曉施某持有公司股權的情況,至此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2015年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故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馮某享有公司3.825%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