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對自動駕駛車輛使用管理、發生交通事故時權責認定做出劃分,新政將于今年8月1
日前,深圳市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對自動駕駛車輛使用管理、發生交通事故時權責認定做出劃分,新政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次對智能網聯汽車市場化應用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顯示,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也就是說,只要L3級別或L4級別自動駕駛系統開啟狀態下,若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第一責任人均是駕駛員。
關鍵詞: 智能網聯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