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杭州互聯網法院消息,7月18日,首例比特幣財產侵權糾紛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宣判。2013年5月7日,原告吳某通過案外人黃某經營的淘寶網
據杭州互聯網法院”消息,7月18日,首例比特幣財產侵權糾紛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宣判。2013年5月7日,原告吳某通過案外人黃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鋪購買商品“FXBTC充值碼¥497.5元(適合信用卡,普通用戶也可購買)”,支付價款500元。之后原告吳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鋪的支付寶賬號付款共計19920元。
2014年5月2日,“FXBTC”網站發布“停運公告”。原告根據支付上述19920元當日的比特幣價格推算,主張上述款項系用于向被告上海某公司購買2.69個比特幣,該公司在網站關停時未向原告進行任何提示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原告的巨大經濟損失;而淘寶公司未履行審核義務,導致原告在其經營的網絡購物平臺上購買到了禁止交易的商品;
故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2019年7月18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應當予以肯定,但原告主張本案侵權行為的實際實施主體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據不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作者: bitcoin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