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的出臺彌補了之前監管中的一些短板,特別是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監管的短板。近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
辦法的出臺彌補了之前監管中的一些短板,特別是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監管的短板。
近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引入新量化監管指標,彌補了對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監管缺口,實現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全覆蓋。
“在新指標下,通過加強對通道、同業業務的限制和監管,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有利于促進銀行回歸傳統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告訴本報記者,該辦法對中小銀行影響更大。同時,也體現出監管部門監管思路的變化,從原來的窗口指導轉變為以更全面、更細化的技術指標來約束和引導。
自2014年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來,該辦法在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已然發揮了重要作用。
“相比之下,正式出臺的管理辦法有兩大亮點。”吳琦告訴本報記者,亮點一,《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主要是結合銀行業務發展的新形勢新特征,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的相關要求和國外監管的經驗,對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亮點二,監管指標更多、更全面。此前的辦法只包括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指標。
該辦法第三十七條顯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流動性匹配率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資產規模不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的最低監管標準。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的最低監管標準。
對該辦法中三個新量化指標,吳琦向記者發表了他的看法:第一,流動性匹配率指標衡量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對商業銀行特別是股份行和城商行的影響最大。相對于征求意見稿,正式稿中將“來自央行的資金”確認為穩定資金的一部分,而且折算率最高,而且將3個月以下的各項存款折算率從70%降低到50%,7天內的存放同業、拆放同業和買入返售折算率為0,和征求意見稿相比是有了較大的政策寬松。
第二,凈穩定資金比例衡量銀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業務發展的程度,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由于該指標開展監測已有較長時間,而且央行已將其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所以總體影響不大。
第三,作為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指標,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衡量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否覆蓋壓力情況下的短期流動性缺口,也是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和征求意見稿比,最大的變化是將“超額準備金”修改為“壓力情境下可提取的準備金”,如果法定存款準備金可以部分納入到一級資產,對于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是一個較大利好,達標壓力會大幅度下降。
“總體來看,辦法的出臺彌補了之前監管中的一些短板,特別是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監管的短板。”吳琦表示。
此外,吳琦認為,根據新監管指標的不同特點,合理設置了過渡期,比如正式稿對流動性匹配率過渡期延長,也體現出穩妥推進的意圖,避免對金融市場造成較大不利影響。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