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向“女友”借款40多萬元炒股后虧損,而“女友”發現男子已婚后,以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推薦閱讀:最高法規范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共債共簽”杜絕一方被負債已婚男子向女友借款40多萬元炒股后虧損,而女友發現男子已婚后,以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推薦閱讀:最高法規范夫妻
已婚男子賴某在網上辦了一張假離婚證,并與女子童某在2016年7月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賴某以能獲取股市內部信息為由,多次向童某借款40余萬元,用于購買股票信息及炒股,之后卻大額虧損,無力償還借款。隨后,童某發現賴某已婚,認為自己上當受騙,以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賴某夫妻訴至碑林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碑林區法院受理該案后,適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生效,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近日,碑林區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依法審結了這起案件。辦案法官介紹,本案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賴某一人負責償還,隨后,童某撤回了對賴某妻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