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行政訴訟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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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找法網提醒您,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二、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若行政訴訟適用的是簡易程序的,一般需要四十五日。簡易程序是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程序。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內審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三、適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可以上訴嗎
簡易程序的最終結果也是屬于法院的裁定,是可以上訴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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