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依新規審判倒賣“回流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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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倒賣“回流藥”案件進行宣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后,北京首例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倒賣“回流藥”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刑事案件。
據了解,2020年8月,被告人信某駕車時被民警查獲,從其駕駛的汽車后備廂內查獲各類藥品70多種、500多盒。經北京市房山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查獲的藥品價值2.6萬余元。
公訴機關訴稱,2019年至2021年12月間,被告人信某從醫保參保人員手中低價收購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后倒賣牟利,涉案金額為17萬余元。
根據現行的醫保政策,只有存在具體病癥(有就醫記錄、檢查報告等)的病人,才能從醫院開出對應藥品。那么,信某是如何獲得這些藥品的?
法院審理期間查明,此前信某多次前往老年人密集居住的小區散發收藥小卡片,從老年醫保參保人員手中收購藥品進而加價出售。根據醫保部門調取的醫保明細,可以證實涉案老年醫保參保人員開藥記錄存在異常。部分老年醫保參保人員的證言顯示,他們在開藥時會讓醫生按照病癥對應的最大用藥量開出醫保藥品,或針對同一病癥一次開出多種醫保藥品,但自己只按照較小的藥量服用,或者只服用其中一兩種醫保藥品,剩余醫保藥品則出售給了被告人信某。
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信某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達1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據此,法院對被告人信某作出了如上判決。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救命錢’,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事關國家長治久安。”法官庭后表示,享有醫保的人員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實際上是騙取國家的醫保基金,屬于違法行為。以倒賣醫保騙保藥品為業的不法分子,利用某些醫保參保人員貪圖蠅頭小利偶爾騙購醫保藥品的行為,采取“一對多”的方式從醫保參保人員手中收購騙保藥品,進而加價銷售,其累計的危害大,亦是“回流藥”形成產業、市場的關鍵因素,應予嚴厲打擊。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據法官介紹,《解釋》刪除了2014年危害藥品安全司法解釋中“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規定,這意味著“無證照非法經營真藥的行為不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與之相銜接的是《解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旨在重點懲治倒賣醫保騙保藥品“中間商”,斬斷“回流藥”的產業鏈。
(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佟家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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