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探索野化放歸生態環境恢復模式
本報記者王小玲成都報道 “是讓野生動物回歸自然?還是將其保護起來?”近日,在一場區域協調綠色發展的司法保障學術交流會上,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李瑤提出新思路。
在審理一起環境資源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對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化放歸的生態環境恢復模式,判令被告人按照涉案獼猴現狀賠償生態損失,承擔存活野生動物的野化訓練費用,為推動構建損害嚴懲、責任追究和充分修復的現代環境治理司法保障體系提供了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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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字上下功夫
貫徹生態恢復理念
在李瑤看來,這個案子的特殊性在于涉案的有151只野生獼猴,其中有死體也有活體。
對于已經死亡的獼猴,身上可能攜帶病毒,處置不當,可能會造成環境的二次污染。對于活體獼猴而言,由于其原生環境、基因序列、血緣關系、健康狀況和生存能力等因素,如果直接放歸,可能會導致野生動物群落和生態平衡受到破壞。如果交由野生動物救助中心收養,可能導致這些野生獼猴永久性離開自然環境。
“因此,本案除了依法審理犯罪外,如何妥善處置這些野生獼猴才能最大限度地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才是擺在我們法官面前最大的難題。”李瑤說,傳統司法模式在環境資源案件的適用中,易出現“違法者服刑受罰、生態環境損害猶在、政府無奈治理、民眾最終埋單”等司法治理困境,特別是野生動物的處置問題,既是難點又是痛點。
目前,環境資源審判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生態環境恢復方式包括植樹造林、增殖放流、看護林地、土壤修復等,但關于陸生野生動物的處置還存在未對野生動物健康狀況、生存能力、放生地物種情況進行評估直接放生野外的問題,由此導致放歸地野生動物群落和生態平衡受到破壞。
“要突破這個治理困境,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在此背景下,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立足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積極探索環境資源案件中對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化放歸的生態環境恢復新模式。
“對野生動物進行野化放歸有助于野外小種群的保護和長期存續,對當地種群可以起到補充和復壯的作用,可以豐富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平衡。”李瑤說。
在“專”字上做文章
優化完善恢復機制
“在案件審理中,我們充分借力借智,確保野化放歸方案科學性。”李瑤說,為了找到生態恢復最佳方案,他們主動聯絡四川省林業與草原局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組織其與法院、檢察院召開環境資源案件恢復性司法圓桌會議進行會商研判,結合涉案野生獼猴的生存現狀,就選取鑒定機構、制定鑒定方案、邀請專業人士等具體問題展開討論。
同時,為有效縮短公益訴訟中涉案獼猴野化放歸等生態恢復方案的評估時間,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還邀請環境資源領域專家出庭作證,對案涉野生獼猴造成的生態損害作出說明,為案件審理提供專業意見。“這有效彌補了法官在生態環境專業知識方面的短板。”
“在判決中,明確放歸方案及費用是關鍵。”李瑤解釋說,此案最大限度運用接近自然的方法和生態化技術進行生態恢復,在判決書中明確死體保存、無害化處理、放歸恢復方案、懲罰性賠償等具體內容及費用,確保生態恢復看得見、能實現。
此外,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還通過專款專用、多重監管、行刑銜接等方式確保生態環境恢復方案的有效性。不僅要結合放歸獼猴種群的特點和生活習性,選擇合適的野化馴養基地,還要有針對性地進行野化訓練,通過多種項目評估確保獼猴具備較強野外生存能力后才能放歸。
“放歸后還要長期進行跟蹤檢測。”為確保野化放歸方案的有效實施,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積極征求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意見后,邀請其參與指導執行,共同驗收涉案獼猴野化放歸結果,為方案執行效果提供監管保障。
在“效”字上求突破
彰顯恢復性司法優勢
“我們判決被告人給付生態損害賠償金300余萬元和懲罰性賠償60余萬元,并處以從業禁止。”李瑤說。
為杜絕處置漏洞,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建議,由行政機關對獼猴予以沒收,確保被告人不獲利,為織密生態環境保護網提供機制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效”字上求突破,在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的實質化運行上下功夫,建立司法行政協作機制,建立巡回工作模式,提升“一體化”辦案能力,逐漸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環境資源審判司法價值網”工作模式。
四川省生態環境政策法制研究會常務理事、四川省委黨校法學部副主任鄭妮表示,希望野生獼猴的案例能從個案變成一個示范,進而形成一個涉野生動物的生態恢復模式,并逐漸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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