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6號令)自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目前,監管層正在抓緊確定國有股
三部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6號令”)自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目前,監管層正在抓緊確定國有股東合理持股比例,相關配套辦法即將下發,未來將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確定具體比例。
專家認為,“36號令”是配合新一輪改革開放所做的政策協調。隨著“36號令”的施行,民資和外資在二級市場參股或控股國有上市公司限制將放寬,未來絕大多數細分行業國有股持股比例將降至50%以下,這有利于賦予國有資本更強活力,也有利于提高資本市場流動性。
放寬民外資參控股國有上市公司限制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對外發布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在金融、汽車、農業、能源等多個領域列出對外開放路線圖和時間表,把我國對外開放推向新高度。在這個過程中,國企加快對外開放也是題中應有之意。
“今年以來,我國對外開放力度不斷加大。在近期公布的負面清單大幅放開的22個領域中,國企占多數。三部委出臺的‘36號令’旨在配合更大程度的對外開放,核心就是要加快國企對外開放力度。”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資產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表示,隨著對外開放提速,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需做出相應修改,很多領域要取消限制,向民企和外資開放。
“36號令”明確,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實際上是國資監管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對部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管理權責的邊界。”一位國資專家表示,對于相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由國家出資企業自行審核;可能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報相應的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國家出資企業是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確定的工作責任主體,組織確定其所屬各級企業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在履行必要決策程序后需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那么,如何確定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呢?文宗瑜認為,要遵循三項規則:一是這一比例與2018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所確定的相應行業對外資開放的股比應對等;二是這一比例更多地是按行業確定比例區間;
三是隨著改革開放推開,絕大多數細分行業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都可能降到50%以下。
文宗瑜認為,國有股權安排及持股比例設計至關重要,既要順應市場化改革要求,又要確保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定位于國有資本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提升。為此,應兼顧國有資本的戰略社會功能和經濟放大功能,堅持股權主體多元化和產權性質多元化相結合。涉及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領域的央企,除依法必須保持國有獨資外,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向非公有資本放開,但要保證國有資本絕對控股地位,即國有股持股比例應保持在50%以上;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大多數央企可相對控股:國有股持股比例不高于50%,但要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比如可采用特殊管理股模式,也可以是國有股持股比例相對高于其他任何出資人股權占比,如可以是40%、30%、25%等,具體要視公司整體股權結構而定;充分競爭領域的央企應實施國有參股或部分退出??傊?,“36號令”的施行有利于民資和外資參與并購重組國有企業。從長期看,有利于提高資本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
有利于進一步推進混改
按照“36號令”,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事項,以及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證券等部分事項交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36號令”還規定,國有控股股東一年內累計凈轉讓達總股本5%以上的應報批。
中國企業研究院執行院長李錦認為,“36號令”的施行,對于持有18萬億元A股市值的各類國有股股東來說意義重大。授予企業更多自主權,有利于混改進一步推進,能讓各種所有制企業,尤其是外資更加公平地參與國企改革當中?;旌纤兄破髽I要實現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民營資本、外資資本交叉持股,允許并鼓勵民資外資控股甚至獨資,從而避免長期以來“一股獨大”的問題。
東方證券認為,強化國企以及地方國資委自主權,是國企管理進一步市場化的必由之路。“36號令”的施行對國家出資股東、國務院國資委、省級與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作了明確劃分,給予企業和地方一定決定權,有利于賦予國有資本更強活力。此外,“36號令”與近期出臺的H股全流通政策有共通之處。全流通為國資提供一種退出機制,在對外開放進一步加大、鼓勵引入戰投背景下,有利于國企股東構成進一步多元化。同時,“36號令”是在之前多份文件基礎上進行梳理整合而成的,對市場的邊際影響非常有限。